淮北市经信委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形成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准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委内设行政执法科室,以及依法接受委托的事业组织(以下统称内设业务科室、下设机构),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五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结合本委工作实际,重点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等“三单一图一指南”信息,实行动态调整,实时更新。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示内容包括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
第七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内容包括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等信息。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公示内容包括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
第九条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公示内容包括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内容包括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等,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一条部门机构职能调整情况,以及与本委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新颁布、立改废情况。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内设业务科室、下设机构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本委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内设业务科室、下设机构在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送达)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并在行政执法检查文书中予以记录。
第十五条本委固定办事场所要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第三节事后公示内容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包括检查和抽查结果、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外,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公示。采取摘要形式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九条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经业务科室、下设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分管领导批准。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二十条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根据"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以委网站主要平台,以服务窗口、委电子显示屏为补充,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
第二十一条在本委网站设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归集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实现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互联互通。
第四章 公示程序及时限
第二十三条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经批准后对外公示。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对外公示前,由业务科室、下设机构梳理编制,报委综合法规科审核,经相关分管领导审定、委主要领导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公示。已经公示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内容发生变化的,由相关科室重新编制,并参照以上审批程序经审批后对外公示。
第二十六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外公示前,业务科室、下设机构应当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对外公示前,由综合法规科负责编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对外公示前,由业务科室、下设机构梳理编制,经综合法规科审核、业务分管领导审定、委主要领导审批后, 3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对外公示前,由业务科室、下设机构梳理编制,经委综合法规科审核、业务分管领导审定、委主要领导审批后, 3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三十条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业务科室、下设机构梳理,经综合法规科审核、业务分管领导审定、委主要领导审批后,在调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三十一条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经委综合法规科审核、分管领导审定、委主要领导审批后,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第三十二条对“双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自抽查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三条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业务科室、下设机构分管领导审定、委主要领导审批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经业务科室、下设机构分管领导审定、委主要领导审批后,及时撤下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调查核实,经分管领导审定、委主要领导审批后,以适当的方式及时澄清、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三十六条 经审批后的行政执法信息,由委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制度,不定期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业务科室、下设机构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的,由委办公室、综合法规科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